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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救济问题

1999-09-24 来源:光明日报 杨振洪 我有话说

面对严重的盗版现象,出版界一些人认为我国的专有出版权救济制度很不完善,著作权法只保护了作者的权益,因而呼吁尽快出台一部“出版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理商榷的。“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的派生物,著作权人的权利必须通过出版社的出版活动才能实现,著作权法不可能只保护作者权益不保护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从立法来看,我国对出版社专有出版权采取的救济手段是比较先进和齐备的,我国著作权法、刑法、诉讼法和出版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措施,构筑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专有出版权救济制度。这一制度规定了哪些是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对盗版者进行哪些法律制裁,对受侵害的出版社予以何种救济。在我国,专有出版权救济措施有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三个方面。

从民事方面看,专有出版权遭受侵犯的出版社有权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制止盗版行为,恢复自己的权利。民事救济的具体措施,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从行政方面看,在发达国家,没有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我国为了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规定了著作权行政管理,并且规定由公安机关将印刷业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侵犯专有出版权的纠纷还可由调解组织予以调解。行政救济措施包括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等。《出版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盗印、盗制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刑事救济方面,我国从1994年以后已有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对侵犯专有出版权的犯罪按“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刑事诉讼中,专有出版权遭受侵犯的出版社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盗版者赔偿损失。

但是,我们也应实事求是地承认,我国法律中关于专有出版权救济方面尚不完善,许多地方尚不尽如人意。

首先非出版单位的严重盗版行为应定“侵犯著作权罪”而不宜定“非法经营罪”。在国际上,历来将非出版单位严重的盗版行为定为盗版罪或侵犯著作权罪。我国有关部门认为应将此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我们认为,将出版社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而将出版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此类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嫌。

其次,侵犯专有出版权的刑事案件应由自诉改为公诉。按现行司法解释,侵犯专有出版权的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认为,这类案件应归入公诉案件。目前许多出版社的图书被盗版后,有的忍气吞声,有的仅在报上发表“依法追究盗版者法律责任”的声明聊以自慰,没有几家出版社能运用专有出版权救济措施与盗版者对簿公堂,盗版者大都逍遥法外。究其原因,出版社难以取证,法院难以立案。出版社的编辑不是侦探,不是刑警,面对躲在暗处和四处流动的盗版者感到束手无策。

再次,应更清楚地规定不得以出版格式合同规避侵犯其他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法律责任。在出版实践中,出版社与作者往往签定出版格式合同,这种合同规定如果因本书出版而导致侵犯其他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由作者方负完全责任。出版社的这种免责条款对第三者是没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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